上海市浦東新區專利資助辦法、知識產權獎勵政策
區科技發展基金知識產權資助資金操作細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增強浦東新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進浦東新區企業正當維護知識產權權益與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操作細則。
第二條 (資助對象)
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均在浦東新區,財務管理規范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戶籍或工作單位在浦東新區的個人(共同申請的為專利第一申請人)。
第三條 (資助形式)
本專項資金采用無償資助形式,主要資助以下項目:
(一)中國發明專利資助
對發明專利,申請人請求實質性審查并繳納有關費用后給予每件1500元的專利費用補貼,專利授權后再給予2000元的專利費用補貼。
(二)國外發明專利資助
1、對申請PCT專利,給予每件7500元的費用補貼。
2、對申請他國專利(含PCT國家階段),給予實際發生費用50%的補貼,每件專利每個國家申請補貼不超過2萬元。
3、對在高科技領域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自專利授權之日起,給予連續三年50%的年費補貼,每年每件資助不超過3萬元。
對一個單位,上述國外專利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知識產權工作培育、試點、示范單位資助
1、對符合以下條件的,確定為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培育單位,給予20萬元資助,每年不超過20家單位:
(1)按照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要求,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體系;
(2)配備專職工作人員2名以上(含2名);
(3)知識產權年度工作經費占當年研發投入的10%或5萬元以上(不含為取得知識產權發生的費用),或商標宣傳投入占利潤總額的萬分之三以上;
(4)近3年累計申請專利10件以上,其中發明專利申請4件以上,授權專利(含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5件以上;或有效注冊商標4件以上,且主商標注冊滿2年,實際使用滿3年;
(5)近三年年平均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其中含知識產權的產品年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
(6)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記錄,有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
(7)未列入上海市試點、示范單位的。
2、對被批準為上海市試點示范單位的,按1:1給予配套資助。
3、已經獲得本專項資金資助的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培育單位,升級為上海市試點示范單位后,可繼續申請資助,資金資助額度不超過級別差額。
(四)優秀知識產權獎勵
對經營狀況良好,納稅信用B級以上(含B級)的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依企業申報進行評選和獎勵,每年評選不超過30家,每家給予10萬元獎勵。同一商標、專利不重復獎勵。
1、優秀專利獎勵需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發明專利解決了本領域的核心技術問題,其產品、方法或改進屬于重大發明創造;
(2)發明專利已經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產品銷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萬元以上的;
(3)該專利無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糾紛和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情況,有應對專利糾紛的能力;
(4)該專利未曾獲得過中國專利獎或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
2、優秀商標獎勵需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商標注冊滿2年,實際使用滿3年,且為主營業務商標;
(2)商標使用近三年年平均銷售收入生產型4000萬元以上,服務型1000萬元以上,農業單位800萬元以上;
(3)該商標無權屬糾紛,無商標異議、爭議,有應對商標糾紛的能力;
(4)該商標未曾獲得過中國馳名商標或上海市著名商標。
3、老品牌獎勵需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一是獲得集體商標、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
二是需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品牌創立30年以上(含30年);
(2)擁有商標權10年以上或實際使用商標30年以上;
(3)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4)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5)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6)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五)知識產權維權援助
1、維權費用資助: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知識產權依法維權并勝訴的,依申請,對其司法鑒定費、公證費、訴訟費、仲裁費,以及保險費等分別給予50%的資助,同一單位每年資助一般不超過50萬元。
2、糾紛調解補貼:對本區依法成立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構,依法調解涉及區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并成功結案的,依申請,每件給予補貼1000元到3000元不等,每家機構每年補貼不超過40萬元。
(六)重大項目知識產權評議資助
支持企業開展重大項目知識產權評議,對所發生的費用給予50%的資助,同一單位同期最多可申報兩個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每年資助項目數不超過10項。
對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單位,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培育單位項目尚未驗收前,本項不予資助。
(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資助
1、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浦東新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經申報評審,給予20萬元資助:
(1)注冊在浦東新區,以知識產權服務為主營業務的法人單位;
(2)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以上;
(3)全職工作人員10人以上(含10人),或執業專利代理人6人以上(含6人);
(4)連續2年以上無投訴、懲戒和訴訟,或有投訴但無責任,有訴訟未敗訴。
(5)完成項目多、成功案例多、服務模式新、社會影響大,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
2、對新入駐浦東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符合以上條件的,經申報評審,給予20萬元的資助:
上述兩項每年資助不超過10家。
第四條 (操作部門及申請渠道)
本專項資金由區知識產權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具體實施,上海浦東知識產權中心負責受理。
本專項資金實行一門式網上受理。申請單位根據在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網站(www.pdipa.gov.cn)上發布的“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知識產權資助資金申報指南”,提交申報材料。
第五條 (審批程序)
受理部門受理后,經操作部門審核,報區知識產權局審批后,報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備案。
其中,對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的項目,受理部門受理、初審,經操作部門審核,受理部門撥付資助資金后,由操作部門向區知識產權局報備。每年申請首筆預撥資金時,向基金辦和區財政局匯報上年預撥資金使用情況,并作好匯繳清算工作。
擬立項的項目,在區知識產權局網上公示后,由區知識產權局發文公布。
第六條 (應用解釋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細則由浦東新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9月15日起實施。原《浦東新區科技發展基金知識產權資助資金操作細則》(滬浦科[2012]8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