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本市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滬高法[2016]35號)
為了調整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后的級別管轄以及靜安閘北兩區“撤二建一”后的地域管轄,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并發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本市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滬高法[2016]35號),現將該規定公告如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本市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上海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機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上海法院實際,對本市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管轄作如下規定:
一、【基層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技術合同、特許經營合同等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應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上述案件,不受訴訟標的額限制。
二、【知產法院管轄】知識產權法院管轄下列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一)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下且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三)對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知識產權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三、【高級法院管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一)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對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
(三)對知識產權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四、【跨區劃片集中管轄】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管轄浦東新區轄區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黃浦區人民法院管轄黃浦區、長寧區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楊浦區、虹口區、寶山區、崇明縣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徐匯區人民法院管轄徐匯區、松江區、金山區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閔行區人民法院管轄閔行區、奉賢區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普陀區人民法院管轄普陀區、靜安區、嘉定區、青浦區轄區內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
五、【解釋】本規定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六、【施行】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1年第8次會議討論通過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的規定》(滬高法(審)[2011]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信息來源:上海法院網